(金融債券)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
(金融債券)
104.02.04一、現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主要用途係籌措中長期資金,或係發行得計入資本之長 期金融債券,以改善體質及財務狀況。 二、隨著債券市場蓬勃發展,實務上金融債券之發行條件及種類已日趨多樣化,為因 應國際發展趨勢,鼓勵銀行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並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 更具彈性,以符合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爰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 給中期或長期信用之規定。另將中央主管機關用語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