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縣、市合作金庫設理事七人至十一人,組織理事會,除由縣、市合作主管
機關薦請中央合作金庫派充二人至四人外,餘由各認股單位選舉之。
縣、市合作金庫設監事五人至七人,除由當地合作主管機關及省合作分金
庫會同選派三人外,餘由各認股單位選舉之。
縣、市合作金庫各認股單位理、監事之選舉辦法,由社會部定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