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 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 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 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 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 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