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辦理各項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應 收取規費;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規費)
096.07.11一、原條文「查閱」文字修正為「閱覽」;「得」收取規費,文字修正為「應」收取 規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又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機關包括行政院所屬部會及地方政府,且登記機關辦理動產 擔保登記業務收取登記規費應全國一致,爰就收費標準仍規定為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