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等攜帶外幣進出國境之管制)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旅客等攜帶外幣進出國境之管制)
075.05.14一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金、銀」刪除。 二 金、銀雖不列為外匯,惟為防杜資金外流,仍有加以管理之必要,將來「旅客出 入國境攜帶金銀外幣及新臺幣限制辦法」等有關規定仍應就「金銀」設限管制, 爰將「其辦法」修正為「其有關辦法」以資配合。 三 「進出國境」改為「出入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