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不得超過十七人,監察人不得超過五人。
但因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或任期屆滿之改選 (派) ,均應報本部備查,始得向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