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銀行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銀行於期限內 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088.11.15一、條次變更。 二、將「所訂」修正為「所定」。094.03.25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爰將有關財政部之文字,調整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