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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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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社)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社)之標
示。
簡易型分行(社)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
制原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簡易型分行(社)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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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