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 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099.02.02一、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文字,因目前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營業執照之營業範圍已簡化為無須逐項登 載業務項目,爰配合修正。 三、因規費徵收已有「規費法」之相關規定,且「銀行法」第六十條條文亦已配合「 規費法」刪除,而金管會已訂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 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以供業者遵循,爰配合刪除第二項有關執照費之收取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