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業務區域)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 ,得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有營業所、事務所之中小企業,得加入信用合作社為準 社員,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社員同。 前項中小企業之範圍準用銀行法之規定。 中小企業法人為信用合作社準社員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 之規定。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