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區域)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 ,得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有營業所、事務所之中小企業,得加入信用合作社為準 社員,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社員同。 前項中小企業之範圍準用銀行法之規定。 中小企業法人為信用合作社準社員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 之規定。
(業務區域)
082.12.03一、明定在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得申 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俾利其從事經濟活動。 二、依合作社法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則應准許信用合作社對中小企業融通資金,或 准其加入為準社員,故列第二項。 三、有關中小企業之範圍應比照銀行法規定明確定之,爰列第三項。 四、為達各金融機構稅負及權利義務之公平原則,而列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