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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086.02.19台財融字第86605998號函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1
十一 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 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 、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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