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國銀行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其在同一個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 ,仍應依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國銀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外子銀行辦理轉投資子銀行 或增設分行,母行應檢附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 關備查。
094.11.07報「部」修正為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