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 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前項情形,如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而需徵取一般保證人者,於主債 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前二項情形,金融機構不得變相約定下列情事之一: 一、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 二、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 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