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金融債券過戶信託登記,應依有價證券集中 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095.01.24本條未修正。106.03.23金融債券全面無實體化後均為記名式,其過戶信託登記,均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