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 。
094.06.22一、本條新增。 二、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應將該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 台幣一百萬元之呆帳,於其指定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