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