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9.07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十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股票原則上應公開發行,其應依據證券交易法
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之規定辦理,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四項規定,並為簡化作業流程,有關持股變動情形及出質情形之申報及公告作
業規定,將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由金融控股公司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方式,
修正為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現行刊登於報紙上之公告方
式,修正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格式如附件六」、「格式如附件七」文字修正為「附表六」、
「附表七」。
四、新增第四項,明定政府持股百分之百之金融控股公司(如臺灣金融控股公司),
不適用本條規定,不須辦理持股變動、設質之申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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