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鑑於票券商負責人之專業素養與品德操守,影響票券商之經營至鉅,為維護票券
交易者權益與健全票券商業務經營,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向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對其執行之職務
有不利影響,並危及票券商正常經營,爰為第二項禁止規定。
三、另鑑於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兼任其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職務,易生
利害衝突,不利公司經營,爰於第三項規定除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
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
四、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票券商管理
辦法第二十二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七十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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