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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087.06.29台財融字第8780570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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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邀請或接待單位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其邀請或接待對象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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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