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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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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信託公司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訓練,稽
核單位並應定期評估自行查核辦理之績效。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之新任稽核人員應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
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稽核相關研習課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正、副主
管以外之稽核人員,並應每年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稽核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信託或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
    練三十小時以上。
二、領隊稽核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信託或銀行相關業務專
    業訓練十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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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