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 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108.01.31一、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除銀行外,亦包含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爰將「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銀行」修正為 「信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