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
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
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一)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
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
2.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承購帳款及其
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
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
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
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
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惟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二)應付利息: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因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款項而應支付予出售帳款
公司之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應付承購帳款
之其他應付款項,如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
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
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九、存款及匯款: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餘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
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三、負債準備: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辦理。如屬就授信資產評估而得之負債準備
,應依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
評估,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
(三)銀行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融資承諾
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四、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
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