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召集受益人會議,有召集權之
人拒絕或因其他理由不能召集時,應於書面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
知該受益人。
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召集時,應檢具
前項有權召集之人之書面通知。但有權召集之人未以書面通知該受益人者
,不在此限。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召集之受益人會議,應通知受託機構及信
託監察人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開會時,受託機構
及監督機構應列席備詢。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