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稱信託財產上之負擔,指地上權 、地役權、抵押權、典權或租賃權等第三人得對信託財產為直接請求之權 利。
098.06.19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款次調整,修正款目相關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