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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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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省銀行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均為專任職,由董事會遴聘
之。
總經理綜理全行事務,並對外代表本行,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辦理行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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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