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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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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縣銀行之放款,以左列各款為範圍:
一、關於地方倉儲之放款。
二、關於農、林、工、礦及交通事業生產用途之放款。
三、關於興辦水利之放款。
四、關於經營典當小押之放款。
五、關於衛生設備事業之放款。
六、關於地方建設事業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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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