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經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處理後,其由本基金承受之資產 ,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 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
095.03.23明定由本基金承受之資產,其價值認定方式,以示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