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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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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經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處理後,其由本基金承受之資產
,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
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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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