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0.02 一、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
與客戶所簽訂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除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三點及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
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已分別定有辦理相關業務與客戶所簽訂契約之應
記載事項,本法第十九條就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亦已明定
。本辦法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得兼營信託業務之
特定項目,係於其得辦理之有關資產管理業務項下,新增以信託方式辦理,故其
應同時遵守信託業法及前開各業務管理規範有關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爰訂定
本條規定。
104.01.22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配合開放證券商得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增訂信託資
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為證券商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之應遵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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