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098.01.2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並考量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隨業務之 發展適時修訂,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