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12.01 一、訂定金融控股公司轉讓被投資事業之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所應檢附之文件。
二、有關應函報主管機關之時點部分,經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有關重大訊息之申報時點,其規範之事
實發生日包括: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
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為使業者對應函
報之時點有所依循,爰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作為函報之起算時點。
114.11.25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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