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管金融機構應主動將重大債權、債務、契約或訴訟案件告知監管人, 且應配合執行監管任務之必要行為;受監管金融機構之董(理)事、監察 人(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對監管人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 為虛偽陳述。 監管人所發相關監管函件或告知書及於重要會議提出之處置或意見,受監 管金融機構應責成專人負責追蹤辦理改善情形,並定期陳報。
099.12.23一、第一項明定受監管金融機構之主動告知義務,並對監管人就有關事項查詢之陳述 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受監管金融機構對監管人所提出之處置或意見應辦理事項,應責成專 人負責追蹤辦理改善情形,並定期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