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 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 議價方式辦理: 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 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099.12.23為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透明化原則,參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 機構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 款及第四款之事項(受接管金融機構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或與其他銀 行或金融機構合併)時,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於情況緊急等特殊情形,如以公開 標售方式處理,恐緩不濟急或造成更大損失者,故明定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 議價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