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國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發行機構應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 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 情事。
100.01.25為避免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國外機構發生特殊情事,致影響該國 際通用電子票證之使用,而損及持卡人之權益,爰明定國外機構發生特殊情事時,發 行機構應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