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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100.10.24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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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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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存款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人已
      為給付。但存款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
      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存
      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存款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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