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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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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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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
      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貸
        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
      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
      為處理事務之人。但金融機構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
      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金融
      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
      副知借款人或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如遭金融機構以外之機
      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
      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流向情形時,金融機構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
      構或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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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