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
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貸
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
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
為處理事務之人。但金融機構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
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金融
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
副知借款人或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如遭金融機構以外之機
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
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流向情形時,金融機構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
構或人員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