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違反本要點所定事項者 ,本會將視其情節之輕重,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二十 九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電子票證 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等相關法令處分。
105.12.02一、點次變更。 二、增列裁罰依據包括洗錢防制法。106.06.28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要點納入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增列其違反本要點之裁罰依 據。 三、另本要點主要規範適用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相關事項,該等事項於洗錢防制法並 未定有罰則,爰違反本要點之處分依據將依各業法之內部控制規定,爰刪除「洗 錢防制法」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