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應符合銀行資 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 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連續累積虧損。 管理銀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時,應向其出具聲明書,聲明符合 前項各款條件。 管理銀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後,發生未符合第一項各款條件之 一者,管理銀行應通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於契約到期日前二個月仍未 改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更換管理銀行。
104.04.27一、為保障使用者權益及專用存款帳戶內支付款項之安全,第一項定明管理銀行應具 備條件。 二、第二項要求管理銀行應向電子支付機構出具符合應具備條件之聲明書。 三、第三項要求管理銀行如有未符應具備條件,應主動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基於保障 使用者權益,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指定期限前確認管理銀行有無改善;如未改善, 電子支付機構應更換管理銀行。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