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 者,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者,不在此限 。
107.04.17一、參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 發行時效相關規定,因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種類不包含涉及股權之 金融債券,爰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適用。 二、另基於促進國內金融債券市場發展、提供臺灣金融市場具備投資專業能力者更多 元金融商品、及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之銷售對象以專業投資人為限 等考量,爰明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者,得不受一年內發行 之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