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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純網路銀行審查會設置要點(108.02.12金管銀控字第1080270354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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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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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委員自接獲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有關資料之時起二年內,不
      得擔任經核准設立之純網路銀行預定董監事、預定經理人或與其職
      責相當之人,並不得擔任該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或該發起人之關係
      企業之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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