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查委員自接獲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有關資料之時起二年內,不 得擔任經核准設立之純網路銀行預定董監事、預定經理人或與其職 責相當之人,並不得擔任該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或該發起人之關係 企業之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