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業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 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 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
110.06.30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適用同法第九條規定,本事業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 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爰明定本事業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 之申報範圍、方式與程序。 二、鑒於本事業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申報對象為法務部調查局,爰第一項規 定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