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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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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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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
      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外部資產管理顧問業務試辦項目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經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依同辦法第七條換發
        營業執照。
  (二)申請多通路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試辦項目者
        ,應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定總代理人資格條件。
  (三)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
        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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