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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1 條
(記載地位)
拒絕證書應接續匯票上、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 在黏單上作成者,並應於騎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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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5.28
第二項改蓋章為簽名,理由同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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