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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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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1     條
(記載地位)
拒絕證書應接續匯票上、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 在黏單上作成者,並應於騎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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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