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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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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3     條
(抄本)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存於 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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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