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之準用)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信託投資公司準用之。 但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核准之業務,不在此限。
(信託投資公司之準用)
089.11.01一 本條新增。 二 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事實上亦投資若干有價證券或持有不動產,爰增訂準用商業銀 行章。但對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非信託資金辦 理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者,得排除有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