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 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外國銀行)
108.04.17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四條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並自同 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已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不須經我國政府認許,爰刪除「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