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 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
091.07.24一、為使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得以有效執行,以收實效,爰於本條明定滯納金及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二、參考信託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