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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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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8     條
(謄本之製作與效力)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 分。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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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