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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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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     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接管時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予
以停止者,相關之職權由接管人行使。
財政部於接管命令中,如未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職權予以停止者,
股東會會議由接管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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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