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8.25 一、鑒於信用合作社負責人具有良好品德,對信用合作社之形象與聲譽係屬正面效益
,因原僅規定信用合作社之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為求管理一致性,爰增列信用
合作社總經理等亦應具備良好品德規定。此外,鑒於實務上金融機構經理人職稱
趨於多元化,為符合金融監理需求,爰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
條第一項序文規定,將與總經理職責相當之人之積極條件予以明定,以資週延,
爰文字修正第一項。
二、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
二款。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四款移至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三款。
四、配合金融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第二項有關財政部之文字,調整為中
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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