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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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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設立許可申請書
及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系統設備概況;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及查詢作業方式;
    資料保密與安全控管措施;內部稽核制度;會員規約;預定收取資費
    標準;內部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人員召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
    來三年營運量與財務預測)。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資料及資
    格條件證明書。
四、公司章程。
五、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
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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