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核准改制為商業銀行後,經查核其申報之各項文 件有虛偽不實記載或有未能確實依照規定辦理者,本部得停止其部 分業務或依照銀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094.07.01為使條文內容具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